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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16年4月25日

股票简称:蓉胜超微 股票代码:002141 上市地点:深圳交易所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蓉胜超微

股票代码:0021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

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蓉胜超微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蓉胜超微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大成创新资本—博源恒丰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认购蓉胜超微向其非公开发行的新股而导致,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权益变动可直接向深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撒承德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8189190

组织机构代码:08129760-X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08129760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构成: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2%)、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

通迅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8699851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无。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并希望能分享未来业绩增长带来的良好回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认购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目的就是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蓉胜超微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业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蓉胜超微0股股份,占蓉胜超微股份总数的0%,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蓉胜超微28,129,395股股份,占蓉胜超微股份总数的8.68%。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管理的“大成创新资本—博源恒丰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蓉胜超微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 7.21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81,88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7.11元/股。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1、支付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蓉胜超微股东大会批准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11 号),核准本次发行。

2、支付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价款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大成创新资本—博源恒丰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现金方式进行支付。2016 年4月12日,大成创新资本—博源恒丰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缴款通知书缴付了蓉胜超微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199,999,998.45元。

四、股份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大成创新资本—博源恒丰资产管理计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取得的新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有关锁定期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大成创新资本—博源恒丰资产管理计划取得本次发行的新股不存在任何其他转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4年4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4年9月29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有效期12个月。

3、2015年8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根据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2015年9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2015年9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的议案》等议案。

5、2015年9月29日,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有效期顺延12个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1、2015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11 号),核准本次发行。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事项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蓉胜超微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蓉胜超微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蓉胜超微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蓉胜超微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撒承德

2016年4月2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蓉胜超微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及《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撒承德

2016年4月25日

股票简称:蓉胜超微 股票代码:002141 上市地点:深圳交易所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蓉胜超微

股票代码:0021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贤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17楼170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2111号写字楼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蓉胜超微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蓉胜超微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蓉胜超微的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根据《认购合同》,贤丰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蓉胜超微非公开发行的84,388,185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前,贤丰投资未持有蓉胜超微股份,而贤丰矿业持有蓉胜超微45,472,000股股份,贤丰投资系贤丰矿业全资子公司,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完成后,贤丰投资持有蓉胜超微84,388,185股股份,贤丰矿业持有蓉胜超微45,472,000股股份,二者合计持股129,860,185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0.06%。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贤丰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贤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9月23日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17楼17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48941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构成: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00%

通迅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17楼1708号

联系电话:0769-22389090

经营范围:销售:有色金属产品;矿业投资;研发、销售及技术转让:矿山机械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经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贤丰矿业

名称: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4月1日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 22 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 2111 号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00639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名称:谢松锋持股70%、谢海滔持股7%、余永雄持股5%、北京中色金源勘探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0%、东莞市贤信贸易有限公司持股8%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2111号写字楼

联系电话:0769-22389090

经营范围:矿业投资;销售:银、铅、锌、铜、铁矿石、钨、有色金属;研发、销售:矿山机械;矿产投资咨询;地质勘查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贤丰投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贤丰投资为贤丰矿业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松锋、谢海滔合计持有贤丰矿业77%的股权,为贤丰矿业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贤丰矿业

控股股东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详见上述“2、贤丰矿业”的介绍。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松锋持有贤丰矿业70%的股权,谢海滔持有贤丰矿业7%的股权,谢松锋、谢海滔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贤丰矿业77%的股权。

谢松锋的简要情况如下:

姓名:谢松锋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2111号写字楼

邮编:5230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谢海滔简要情况如下:

姓名:谢海滔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2111号写字楼

邮编:5230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除了贤丰矿业外,谢松锋、谢海滔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松锋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海滔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核心企业及近三年财务状况概要说明

(一)贤丰投资

1、主营业务

贤丰投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销售:有色金属产品;矿业投资;研发、销售及技术转让:矿山机械设备。

2、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单位:元

注: 2015年数据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数据经东莞市伟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贤丰投资除了投资蓉胜超微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二)贤丰矿业

1、主营业务

贤丰矿业是一家致力于矿产资源领域以矿产投资、开发、研究和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2、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合并报表)

单位:元

注:贤丰矿业2014年财务报表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财务报表尚未经审计。

3、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

贤丰矿业控制的或具有重大影响企业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最近5年内,贤丰投资、贤丰矿业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贤丰投资

(二)贤丰矿业

贤丰矿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董事

2、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最近 5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贤丰投资、贤丰矿业均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贤丰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贤丰矿业的全资子公司。蓉胜超微拟运用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现有业务的流动资金,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满足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贤丰投资决定认购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贤丰投资未来12月内暂无继续增持蓉胜超微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蓉胜超微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的补充协议(二)》的规定,贤丰投资承诺所认购的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贤丰投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蓉胜超微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一)贤丰投资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

1、2014年4月29日,贤丰投资股东审议通过了本次认购方案;

2、2014年4月30日,贤丰投资与蓉胜超微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二)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4年4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4年9月29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有效期12个月。

3、2015年8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2015年9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2015年9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的议案》等议案,锁定期从36个月延长至60个月。

5、2015年9月29日,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有效期顺延12个月。

6、2015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7、2015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11号),核准本次发行。

(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贤丰投资可免于向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由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了贤丰投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且贤丰投资已承诺60个月内不转让蓉胜超微此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贤丰投资本次认购蓉胜超微向其新发行的股份,贤丰投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蓉胜超微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142,299,577万股,募资资金总额1,011,749,992.47 元,其中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股份84,388,185股,发行价格为7.11元/股(除息调整后的价格),募集资金599,999,995.35元。本次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现有业务的流动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贤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贤丰矿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5,472,000股,合计持股为45,472,000股,持股比例为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贤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84,388,185股,比例为26.03%。贤丰矿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变更为14.0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贤丰矿业、贤丰投资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9,860,185股,持股比例为40.06%。

本次发行后,贤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贤丰矿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谢松锋、谢海滔。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概述

1、蓉胜超微拟向贤丰投资、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 3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7.2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根据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7.11元/股。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为142,299,577股,其中贤丰投资以现金599,999,995.35元认购84,388,185股;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大成创新资本-博源恒丰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199,999,998.45元认购28,129,395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南方资本-蓉胜超微定向增发1号、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以现金211,749,998.67元认购29,781,997股。

四、《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署时间

2014年4月30日,2015年5月28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13日及2015年11月9日,蓉胜超微分别与贤丰投资、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主要条款

1、认购标的和金额

贤丰投资、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认购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注:上表中,认购数量为调整发行价格前的认购数量。

如发行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数量将相应调整。

2、认购方式

各认购对象均以现金认购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蓉胜超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7.21元/股。若蓉胜超微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至7.11元/股。

(三)限售期

贤丰投资、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诺,本次所认购的蓉胜超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0个月不得转让。

(四)生效条件及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1)本合同所述非公开发行经过蓉胜超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赔偿金额及方式另行约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贤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贤丰矿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尚有45,082,295股存在质押。

第五节 资金来源

贤丰投资认购蓉胜超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599,999,995.35元,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未采用结构化融资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和合作,或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适时根据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相应调整。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股东,可能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提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方面将继续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贤丰矿业承诺:

(1)在本公司控股蓉胜超微的期间内,保证不利用自身对蓉胜超微的控股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蓉胜超微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若蓉胜超微未来从事于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等业务,本公司将以避免或减少同业竞争为基本原则,在自蓉胜超微从事矿产资源投资、开发业务后的五年内将本公司所拥有的全部矿山勘探、采选类资产注入蓉胜超微;若部分矿山资产在五年内仍不符合注入条件,本公司将通过将该等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资产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3)本公司同时进一步承诺在将来向蓉胜超微注入优质矿山资产时,将会把同一类别金属的矿山一次性全部注入;若部分矿山资产不符合注入条件,本公司将在与蓉胜超微进行相关交易完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将该金属类别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资产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4)若蓉胜超微向第三方收购矿山资产或通过自身勘探、投资开发进入某一有色金属领域,本公司将在蓉胜超微进行相关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通过向蓉胜超微出售、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出售、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金属类别资产等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5)从本公司目前拥有的矿产资源来看,铜矿与蓉胜超微的关联度最高,属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的上游产业。本公司承诺将率先规范及完善铜矿资源,一旦符合蓉胜超微的收购条件,将在未来优先将拥有的铜矿资源全部注入蓉胜超微。自此,本公司将不再经营任何与铜矿相关联的业务,就该类矿产品种,与蓉胜超微形成鲜明的产品边界。

(6)若蓉胜超微拟开展铜材贸易业务及有色金属供应商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本公司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从事该等业务,并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或参与从事该等业务,以避免在铜贸易业务方面与蓉胜超微产生同业竞争。

(7)如本公司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蓉胜超微,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蓉胜超微。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蓉胜超微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谢松锋先生、谢海滔先生(以下简称“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与蓉胜超微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在承诺人作为蓉胜超微实际控制人的期间内,保证不利用自身对蓉胜超微的实际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蓉胜超微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若蓉胜超微未来从事于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等业务,承诺人将以避免或减少同业竞争为基本原则,在自蓉胜超微从事矿产资源投资、开发业务后的五年内将承诺人所拥有的全部矿山勘探、采选类资产注入蓉胜超微;若部分矿山资产在五年内仍不符合注入条件,承诺人将通过将该等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资产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3)承诺人同时进一步承诺在将来向蓉胜超微注入优质矿山资产时,将会把同一类别金属的矿山一次性全部注入;若部分矿山资产不符合注入条件,承诺人将在与蓉胜超微进行相关交易完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将该金属类别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资产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4)若蓉胜超微向第三方收购矿山资产或通过自身勘探、投资开发进入某一有色金属领域,承诺人将在蓉胜超微进行相关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通过向蓉胜超微出售、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出售、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金属类别资产等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5)从承诺人目前拥有的矿产资源来看,铜矿与蓉胜超微的关联度最高,属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的上游产业。承诺人承诺将率先规范及完善铜矿资源,一旦符合蓉胜超微的收购条件,将在未来优先将拥有的铜矿资源全部注入蓉胜超微。自此,承诺人将不再经营任何与铜矿相关联的业务,就该类矿产品种,与蓉胜超微形成鲜明的产品边界。

(6)若蓉胜超微拟开展铜材贸易业务及有色金属供应商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承诺人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从事该等业务,并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或参与从事该等业务,以避免在铜贸易业务方面与蓉胜超微产生同业竞争。

(7)如承诺人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蓉胜超微,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蓉胜超微。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蓉胜超微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除了本次非公开发行交易本身外,贤丰投资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贤丰投资、贤丰矿业作为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贤丰投资、贤丰矿业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与蓉胜超微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蓉胜超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蓉胜超微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蓉胜超微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向蓉胜超微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以下交易:1、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2、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充或其他任何类似情况;3、除本报告所述情形外,没有任何对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蓉胜超微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蓉胜超微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贤丰矿业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贤丰矿业2014年财务报表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027号)。2015年财务报表尚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贤丰投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贤丰投资2015年财务报表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363号)。2014年数据经东莞市伟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贤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2016年4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2016年4月25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2013、2014、2015年财务报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蓉胜超微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及《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广东贤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贤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2016年4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2016年4月25日